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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介绍
2025-01-17
2024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下面浙江赛特工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
(三)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 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认可证书。
同时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工信部发布了《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平板(含栏板)、仓栅、厢 式、自卸四类货车产品
(二)工作程序
申请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的,由委托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申请书以及上装委托加装企业清单。
(三)产品管理
委托企业是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申请采取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产品准入时,由委托企业进行申报,并注明可采用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